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21民初2384号
原告:太原智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王答乡同戈站元跃物流园区内七厂**。
法定代表人:李德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秋仙,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清徐县城湖东三街**。
被告:山西满堂红空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文华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牛玉琴。
原告太原智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满堂红空间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太原智联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原智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艳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