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702财保94号
申请人山西满堂红空间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99号文华苑综合楼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大学城产业园区汇丰街1058号。
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满堂红空间建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41587.8元(1、账号:3621××××4738,开户行:晋中开发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账号:×××13,开户行: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41587.8元(1、账号:3621××××4738,开户行:晋中开发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账号:×××13,开户行: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