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异266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山西满堂红空间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99号文华苑综合楼二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6681945076M。
法定代表人:牛玉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祥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麒长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异议人(申请人):山西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大学城产业园区汇丰街10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0755305919。
法定代表人:马红兵,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西满堂红空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西满堂红空间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异议人称,申请执行人山西满堂红空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对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702财保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1)晋0702财保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第一项,恢复对被异议人在晋中开发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3621××××4738账户的冻结。理由如下: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晋0702财保94号民事裁定书,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晋0702财保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异议人对贵院解除被异议人在晋中开发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3621××××4738账户的冻结不服,提出书面异议。一、贵院裁定解除3621××××4738账户冻结无法律依据贵院解除银行账户冻结的理由是:企业的基本账户承担着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支付税款等基本功能,在诉前保全阶段即对该基本账户进行冻结,不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转、健康发展。首先,贵院将企业银行账户分为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区别对待,这种做法与法律规定严重相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执行程序相关规定中并无不得冻结企业基本账户的禁止性规定。企业基本账户账户存款属于企业的财产,并无其他不能冻结的特定用途,异议人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当然可以冻结。根据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3621××××4738账户冻结1500万元,被异议人并非不能使用上述银行账户,超过部分的存款,被异议人仍可以使用。其次,贵院解除冻结的理由仅是一种主观臆断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异议人查阅了部分关于解除保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解除保全措施必须符合法定情形。纵观贵院解除冻结的理由明显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解除保全的任一情形。贵院作为司法机关,不严格适用法律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二、贵院裁定解除3621××××4738账户的冻结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因本案涉案金额大,为防止被异议人转移财产,异议人已支付了不菲的保全保险费申请诉前保全,贵院仅裁定冻结被异议人两个银行账户,且未足额冻结,实际共冻结银行存款共3万多元。现贵院裁定解除其基本账户,仅剩一个一般账户,冻结存款仅余3943.2元。被异议人日后完全可以不用已冻结的账户开展经营活动,贵院的行为致使异议人申请诉前保全的目的完全落空,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被异议人云智慧卫星应用产业项目是2021年省级重点工程,被异议人更应高标准规范运营,遵守契约精神,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异议人是太原企业,贵院厚此薄彼的做法,带有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有违公平正义。被异议人拖欠异议人工程款19241587.8万元近一年,在这期间,异议人不得已大举外债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材料款,早已负债累累,经营异常困难,现已濒临破产。三、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债券债务关系明确,云智慧公司恶意拖欠工程款为既定事实。2020年6月9日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已就原合同内容进行明确,工程款于2020年8月31日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金额。第一次云智慧公司逾期未支付后,该公司老板马宏兵采用空口承诺马上解决的方式套路满堂红公司透支负担,把余下的项目继续完成,造成满堂红公司亏空不断加大。云智慧公司前后5次承诺付款都违约,有大会几十人作证,以及文字微信为证。2021年4月底,云智慧公司委托山西润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完工的工程量进行造价审计。第三方审计已介入超半年,我司积极配合工作,但第三方作为专业的审计公司采用行业内从未有过的成本核算法,极不专业。更有甚者,云智慧公司干扰审计流程,故意拖慢进度拖延认价并依此拒不支付工程款。四、被异议人借省级重点项目之名,意图蒙蔽视听,行投机之实被异议人名为“科技领头人”,实为“地产包工头”。该公司在项目立项之初,在资金来源未落实的情况下,以“赌博心态”做企业,企图靠项目包装来骗取资金填补漏洞,用套路和杠杆立项规划,承诺完工付款的虚假套路方式致使所有被套路进入单位蒙受重大损失。2016年山西卫星信息应用产业园项目开始建设,6年时间,园区建设断断续续未能完工,甚至出现一个工序多家施工、循环施工、无法完工的现象,在晋中地区成为有名的烂尾项目。项目先后将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北斗服务大厦土建施工方)、河北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遥感大厦土建施工方),山西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工程款支付问题牵扯多方造成上访)、山西省晋建集团有限公司(南区公寓土建施工方)、山西满堂红空间建筑有限公司(北斗大厦装饰装修施工方,云智慧公司一年多时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以及其它数十个零星工队拉入项目,基本上与每一家都曾存在长期欠款与纠纷,拆东墙补西墙以图续命。明知自身资金链早已经断裂,夸口允诺各方资金问题即将解决,骗取合作单位垫资开工,直至资金问题暴雷,耍手段拖延付款,依靠套取新的资金解决暴雷问题,无疑是为国家建设及社会稳定种下更大隐患。是泡沫早晚会破碎!贵院作为司法机关,理因明察秋毫为国家与人民利益把好关。
异议人认为,山西卫星信息产业园项目资金持续高杠杆运作,实则成立至今无任何业务和开票,未产生任何效益。项目南区更是违规作为地产项目运作,并在项目未开工情况下,提前出售以套取资金。因长期未交付造成群体上访,退款纠纷在诸多新闻媒体上均有体现。该项目作为科教建设项目,应本着利用技术服务社会、服务人民,而现今该企业将北斗服务大厦与遥感大厦两幢主要建筑作为吸引资金的筹码,以垫资建设套路维持建设,并不能真正将该项目利用于技术发展。被异议人除了贷款并无支持该项目运作的稳定收入项。把政府的善意支持作为巨大风险的门面装饰企图蒙混过关,抽逃资金,贵院解除财产保全的决定无疑会造成我司巨大经济损失,也会为社会安定留下隐患,导致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增加社会对“空壳型科技型企业”的厌恶与痛恨,无论从自身利益角度还是社会公众利益角度,我司都必须持续打击这种恶意项目,避免更多人上当。综上,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异议人现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贵院(2021)晋0702财保94号之一民事裁定第一项,恢复对被异议人在晋中开发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3621××××4738账户的冻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山西满堂红空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的(2021)晋0702财保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41587.8元(1、账号:3621××××4738,开户行:晋中开发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账号:×××13,开户行: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被申请人不服,申请了复议,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晋0702财保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解除复议申请人山西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在晋中开发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3621××××4738账户的冻结。二、驳回复议申请人山西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复议请求。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解除了对山西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在晋中开发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3621××××4738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被执行人山西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云智慧卫星应用产业项目被列入2021年省级重点工程,属于政府扶持产业且该项目正在实施且正处于投运启动阶段。企业的基本账户承担着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支付税款等基本功能,在诉前保全阶段即对该基本账户进行冻结,不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转、健康发展。本院将其账户资金予以解冻符合法律规定。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山西满堂红空间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保林
审 判 员 谢文军
审 判 员 刘开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天秀
书 记 员 樊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