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河北博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抚宁县渤海玻璃纤维厂、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6民初1638号
原告:河北博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县渤海玻璃纤维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九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原告河北博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县渤海玻璃纤维厂、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博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博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00元,减半收取计17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许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