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民初5462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身份证号码:4123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纪龙,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阳区,身份证号码:41140319********。
被告:商丘利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和平路中山府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9G6ABJ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0449Y。
法定代表人:戚大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商丘利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崔振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玉玺
书 记 员 冯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