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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203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4月21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高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144523361J。
法定代表人:包成雷。
申请执行人**为与被执行人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203民初11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拖欠的民工工资387 461元,并支付利息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2月23日就本案还款金额、期限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03执4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毛建军
执 行 员 顾财祥
执 行 员 杨晨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史 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