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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初1451号
原告: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高峰村。
法定代表人:包成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藕缆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联丰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阳,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明,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和弘艺术品经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高桥村菜场)。
法定代表人:江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和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藕缆桥村
法定代表人:江勇,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藕缆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波和弘艺术品经营有限公司、宁波和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魏金汉
审判员叶剑萍
人民陪审员吴长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叶松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