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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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3民初863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高峰村。
法定代表人:包成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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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班发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林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