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执恢182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52336-1)。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高峰村。
法定代表人:毛奇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9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继承胡明康遗产范围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37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