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高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03执8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高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84HPA7A。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高峰村江岸路**号。
法定代理人:包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3144523361J。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高峰村。
法定代表人:包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高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与被执行人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203民初163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698793.89元,并支付利息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8月13日就本案还款金额、期限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203执8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蒋欣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地点:执行局
参加人员:***、***、***
书记员:蒋欣
承办人:***
评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高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执行事项
罗: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还款金额、期限等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可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故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
杨:同意终结执行,如一方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朱:本案符合最高院规定,双方达成和解后,需要长期履行的,本案可终结执行。
统一意见
裁定:终结(2019)浙0203执897号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