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2614号
原告:余敏丽,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144523361J)。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高峰村。
法定代表人:包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0月13日汉族,住临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敏丽与被告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何贤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敏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敏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余敏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