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23民初346号
原告:吉林省创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尹玉燕,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恒源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于月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玉,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创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恒源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创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创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创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4.07元,由原告吉林省创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牟敦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郝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