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623执恢45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鸭绿江上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鸭绿江上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给付工程款982620元及案件受理费13626元。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