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辰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辰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8508号
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
法定代表人:田玉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莹,北京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辰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以北世纪大街以东长春总部基地D地块D17#、D18#楼103号。
法定代表人:郭富军。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辰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辰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春南湖大路支行的存款9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辰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春南湖大路支行账号×××中存款900 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殷岚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魏 静
书  记  员   朱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