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执5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5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7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辰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区五洲国际广场A座办公楼1815号。
法定代表人:郭富军。
本院在执行***、***与吉林省辰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吉0194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于2022年5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194执54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超
审判员 苟东辉
审判员 刘鹏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房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