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418号
申请人:***,男,满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辰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富军。
被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巩志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辰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农业农村局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163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告***、吉林省辰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下资金。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