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辰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临江市土地整理中心、吉林省辰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81民初39号 原告:临江市土地整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民族街3委14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临江市土地整理中心主任。 被告:吉林省辰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临江市土地整理中心与被告吉林省辰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临江市土地整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江市土地整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