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民初2442号
原告:吉林省辰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长春五洲国际广场一期A座办公楼1815号房。
被告:***,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男,196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男,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
原告吉林省辰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省辰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且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辰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