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森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02民初12555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1年7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孙亚楠、代海雁,云南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为,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李雷,男,汉族,1964年2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莉芳,女,汉族,1963年6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安徽森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
法定代表人:叶中。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为、李雷、*莉芳、安徽森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为、李雷、*莉芳、安徽森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350181.33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依法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保证,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为、李雷、*莉芳、安徽森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350181.33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忠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欣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