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舜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聊城舜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2562号 原告:***,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舜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广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平镇人民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受理的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以聊城舜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实际赔偿,因此次事故受伤发生的任何损失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