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2562号
原告:***,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舜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广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平镇人民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受理的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以聊城舜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实际赔偿,因此次事故受伤发生的任何损失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