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国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568镇江市润国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市顺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91民初2568号
原告:镇江市润国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085008342J,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星棋村。
法定代表人:*利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江市润州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贵宝,镇江市润州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镇江。
被告:镇江市顺佳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078268525N,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吉祥街25幢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林,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市润国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顺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2019年11月19日,原告镇江市润国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润国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润国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镇江市润国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