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新疆地质勘查院

某某、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新疆地质勘查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5民1603号
原告:孙逊,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旭,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新疆地质勘查院,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66号水清木华A0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李红民,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逊与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新疆地质勘查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逊负担。
审判员  和颖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