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恒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9执2345号
广东恒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9)粤19司惩4号决定书,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广东恒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罚款10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此外,广东恒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以上款项合计101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广东恒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101400元。至此,广东恒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