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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新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莒南县板泉镇阳光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3692号 申请人:临沂市新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太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817033X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莒南县板泉镇阳光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板泉镇阳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27ME055117XC。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申请人:莒南县板泉镇阳光社区后东村村民小组,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板泉镇阳光社区后东村。 负责人:***,主任。 临沂市新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莒南县板泉镇阳光社区村民委员会、莒南县板泉镇阳光社区后东村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市新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65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PZPP21370103310000000609-01号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市新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莒南县板泉镇阳光社区村民委员会在板泉镇经营管理站代管资金元。 二、扣留被申请人莒南县板泉镇阳光社区后东村村民小组在莒南县板泉镇经营管理站代管资金元。 三、查封被申请人莒南县板泉镇阳光社区村民委员会幸福家园房屋14间(在东岭老年房,**大街,*****等其户的基本农田西岭***等其户的基本农田,*****等其户的基本农田)。 四、查封被申请人莒南县板泉镇阳光社区村民委员会农贸市场集市土地约60亩(东至后东村基本农田,南至河边,西至土路,北至后西村基本农田)。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或败诉后应当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辉 此案关联(2021)鲁1327执保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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