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永华化学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上海长城华美仪器化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1民初5088号之一
原告:永华化学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何市)项桥村。
法定代表人:顾学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花,公司销售。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城华美仪器化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京东路374号。
法定代表人:王顺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华化学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长城华美仪器化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华化学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华化学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华化学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46元,由原告永华化学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一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林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