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永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芯诚防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6787号

申请执行人:永华化学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何市)项桥村。

法定代表人:戴惠明。

委托代理人:朱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芯诚防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前道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吴金其。

申请执行人永华化学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芯诚防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常熟市芯诚防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永华化学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1225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永华化学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050元,由常熟市芯诚防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永华化学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常熟市芯诚防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常熟市芯诚防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永华化学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125550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19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12月2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于2020年1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25550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1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步全赢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