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十一地质大队

某某、某某等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十一地质大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824民初662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6月20日出生,重庆市开州区人,无固定职业,现住重庆市。
原告:***,女,汉族,2007年1月28日出生,重庆市开州区人,学生,现住重庆市。
原告:***,女,汉族,2016年2月19日出生,重庆市开州区人,现住重庆市。
法定监护人:**,女,汉族,1989年6月20日出生,重庆市开州区人,无固定职业,现住重庆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系新疆信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十一地质大队,住所地:昌吉市北京南路14号地质村办公大楼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XXX。
法定代表人:**,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十一地质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系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十一地质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从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