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文书名称}
(2016)新执复63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十一地质大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窦刚贵,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冰,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
法定代表人:池长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复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
法定代表人:董希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会群事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允勤,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张英才,男,汉族,住安徽省宿迁市。
第三人:殷群,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十一地质大队(下称第十一地质大队)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阿克苏中院)(2016)新29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2015)阿中执民字第87-4号执行裁定书落款日期为2016年5月3日,未向异议人送达,2016年5月4日,却以异议人未履行(2015)阿中执民字第87-4号执行裁定书为由,作出(2015)阿中执民字第87-5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殷群、张英才、新疆复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会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价值12586714.8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程序违法。(2015)阿中执民字第87-4号执行裁定书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而本案中该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阿中执字第87-3号执行裁定书,对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享有的探矿权予以冻结,在对该探矿权没有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追加被执行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予撤销(2015)阿中执民字第87-4号及(2015)阿中执民字第87-5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申请人称:一、阿克苏中院认定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探矿权可供执行,经本公司查询,该探矿权已过期。且异议人殷群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因此阿克苏中院作出的(2015)阿中执民字第87-4号执行裁定,追加异议人殷群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二、阿克苏中院受理执行异议案件后,组织听证时的三名法官并非作出(2016)新29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的三名法官,属程序违法。
本院查明,第十一地质大队与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勘察合同纠纷一案,阿克苏中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5)阿中执民字第87-4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殷群、张英才为本案被执行人。限期两人在该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第十一地质大队清偿债务,又于次日,以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阿中执民字第87-4号执行裁定书为由,作出(2015)阿中执民字第87-5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殷群、张英才、新疆复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会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价值12586714.8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殷群不服该裁定向阿克苏中院提出书面异议。阿克苏中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新29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阿克苏中院(2015)阿中执民字第87-4号及(2015)阿中执民字第87-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第十一地质大队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阿克苏中院(2016)阿中执民字第87-3号执行裁定书,已认定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的探矿权予以查封,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不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探矿权已过期无价值的理由因本案中查封的探矿权是否过期需要经过评估拍卖程序确认其价值,故复议申请人认为该探矿权已过期、无价值,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十一地质大的的复议请求,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9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闵 军 勇
审判员 阿不都艾内江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廖 爰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