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26民初305号
原告:**,烟台市人,现住齐齐哈尔市,身份号码×××。
被告:山***环境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后某。
原告**与被告山***环境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 海
二O二O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