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铂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4财保317号 申请人:**,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延寿县,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桓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上海铂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809弄69号17幢18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贝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130弄100号3234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铂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贝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并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给本院。该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铂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贝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铂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贝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江爱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