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鑫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松县博远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白山市鑫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7604执保22号
抚松县博远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白山市鑫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抚松县博远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1MA14UTX48P,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松江河镇白山街3委3组。
法定代表人:赵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亮,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白山市鑫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4MA1733BL1,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雨润黄金海岸1号楼1区104门市。
法定代表人:徐博研,该公司经理。
根据本院2021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1)吉7604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道江支行送达了(2021)吉7604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依据(2021)吉7604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白山市鑫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道江支行220XXX778账户内存款70,2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11月11日。
按照申请人抚松县博远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的申请及依据(2021)吉7604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协助财产保全措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