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鑫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松县博远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白山市鑫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7604财保15号
申请人:抚松县博远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抚松县松江河镇白山街3委3组。
法定代表人:赵琪,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亮,男,198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白山市鑫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雨润黄金海岸1号楼1区104门市。
法定代表人:徐博研,系经理。
申请人抚松县博远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白山市鑫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道江支行开设账户予以冻结。开户账号为:22050165613809998778,冻结金额为70,290元。
申请人抚松县博远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0816023901440016233,保险金额为:70,290元;保险期间为:2021年11月6日00时起至2022年11月5日24时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出具了财产保全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抚松县博远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白山市鑫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道江支行开设的账户。开户账号为:22050165613809998778,冻结金额为70,29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0日。
案件申请费722元,由申请人抚松县博远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志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孝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