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伟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长春市伟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6财保155号
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春市伟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市卡伦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吉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市伟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吉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一、被申请人长春市伟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春新区)北湖科技开发区中盛路以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x1号,建设项目名称:长春市伟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预绞式电力金具建设项目,建设规模:7155.10平方米;二、被申请人长春市伟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使用权的,坐落于北湖科技开发区中盛路,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2号,不动产单元号:x3,用途:工业用地,权利性质:出让,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66年12月27日止,面积:8747.00平方米;三、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坐落二道区生产资料市场,房权证长房权字第**号,丘(地)号:x-xx/xxx-x(x),建筑面积:62.75平方米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市伟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春新区)北湖科技开发区中盛路以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x1号,建设项目名称:长春市伟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预绞式电力金具建设项目,建设规模:7155.10平方米的房屋二幢;
二、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市伟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使用权的,坐落于北湖科技开发区中盛路,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2号,不动产单元号:x3,用途:工业用地,权利性质:出让,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66年12月27日止,面积:8747.00平方米的土地一宗;
三、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坐落二道区生产资料市场,房权证长房权字第**号,丘(地)号:x-xx/xxx-x(x),建筑面积:62.75平方米的房屋一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