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星建设有限公司

**、长春金星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94民初1668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1月14日生,住:**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金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6777号君临东方B座301--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佳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佳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金星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春金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春金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