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03执1967号
申请人盛博创机电安装工程(大连)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中星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2号。
法定代表人秦绪星。
申请人盛博创机电安装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中星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的(2017)辽0203民初41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连中星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盛博创机电安装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大连中星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大连中星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盛博创机电安装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大连中星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盛博创机电安装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贺 词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侯宣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