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民初3158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法伏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庆港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576054781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法伏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行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宋 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