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法伏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法伏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民初3158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法伏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庆港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576054781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法伏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行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宋 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