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焓乐建筑吊装有限公司与上海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1237号之二 原告:上海焓乐建筑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500号JT328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四层1区443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昆仑东苑四区。 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焓乐建筑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焓乐建筑吊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焓乐建筑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