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1237号之二
原告:上海焓乐建筑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500号JT328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四层1区443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昆仑东苑四区。
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焓乐建筑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焓乐建筑吊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焓乐建筑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