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焓乐建筑吊装有限公司与上海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1237号之一 原告:上海焓乐建筑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500号JT328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二层S区2005室(上海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7年9月16日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上海焓乐建筑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