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1237号之一
原告:上海焓乐建筑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500号JT328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二层S区2005室(上海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7年9月16日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上海焓乐建筑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