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诚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与河北博诚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7民初486号

原告: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药王庙。

法定代表人沈立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满,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温家沟人大3号楼8-202。

法定代表人徐震,职务经理。

原告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5日立案。原告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1.00元,减半收费2655.50元,由原告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先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静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