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7民初486号
原告: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药王庙。
法定代表人沈立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满,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温家沟人大3号楼8-202。
法定代表人徐震,职务经理。
原告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5日立案。原告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1.00元,减半收费2655.50元,由原告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先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静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