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3276号
原告承德市**节能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大沃铺村高沟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73227576F。
法定代表人丁敬洁,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耀川,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温家沟人大3#8-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MA0DYGFR4Q。
法定代表人徐震,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受理了原告承德市**节能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节能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51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亚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