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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津津盛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山西兴奥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内0202民初1565号
原告内蒙古津津盛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兴奥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 诉讼费1660.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贾培录
书记员 姜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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