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04民初1822号
原告:武汉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勤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男。
原告武汉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湖北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及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劳务费46139.06元;2.判令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6139.0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1%标准,从2024年9月3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4年11月11日为19839.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签订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将施工项目交给某乙公司施工。某乙公司依约于2022年9月29日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目前已过合同约定质保期。工程结算款为46139.06元,但某甲公司经某乙公司多次催促,至今仍拒绝支付。某乙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双方结算金额为46139.06元,某丙公司账户被冻结、行业不景气、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等原因,无法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公司很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同意某乙公司主张的利息。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0日,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签订《蒸汽动力教研室支部活动室改造工程弱电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某乙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蒸汽动力教研室支部活动室改造工程,合同价为68000元;承包范围为3楼教研室支部活动室内音响、视频系统,2楼会议室投影幕布安装调试等内容;某甲公司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付到合同价的60%,审计完成后向某甲公司付到本项目结算总价款的97%,余下的3%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周内付清;质保期为两年,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未经某甲公司验收合格,某甲公司单方面投入使用(试运行除外),某乙公司将视同该工程验收合格;某甲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的,每延误一天按应付款金额的1%处以罚款。某乙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15日和5月8日开具了金额为44000元和2139.06元的发票。
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46139.06元;某乙公司称案涉工程于2022年年底竣工,某甲公司称记不清时间;某甲公司称已与发包人办理结算,发包人已支付工程款,但某甲公司账户被冻结,无法向某乙公司付款。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某乙公司提交的《蒸汽动力教研室支部活动室改造工程弱电专业分包合同》、发票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某乙公司已依约完成施工,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为46139.06元,现某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支付该46139.06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某甲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的,每延误一天按应付款金额的1%处以罚款,该罚款的法律性质为违约金,违约金的功能以填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主、以适度惩罚为辅,不能过分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而该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故本院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履行情况、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酌定某甲公司以46139.0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标准,向某乙公司支付自202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某公司支付46139.06元及利息(利息以46139.06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武汉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9元,由被告湖北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