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7617号
原告:**年,女,汉族,1960年2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男,汉族,1987年8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欣兴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和文荟路交叉口南湖星光时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年、**与被告湖北欣兴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年、**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年、**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年、**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