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欣兴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年、某某等与湖北欣兴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7617号 原告:**年,女,汉族,1960年2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男,汉族,1987年8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欣兴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和文荟路交叉口南湖星光时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年、**与被告湖北欣兴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年、**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年、**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年、**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