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303民初1899号
原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2678682F(1-1)。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珠城消防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30B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被告蚌埠市珠城消防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柳震
审判员许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仇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