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456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筑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3560号1号楼2层E区219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鼎乙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F743室。
申请人上海筑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鼎乙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1456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鼎乙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70,500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鼎乙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价值270,5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