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乙建设(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筑蓝实业有限公司与鼎乙建设(上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4565号之一 原告:上海筑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3560号1号楼2层E区219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乙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F743室。 被告:刘决成,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上海筑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鼎乙建设(上海)有限公司、刘决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筑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872.50元,合计1,897.50元,由原告上海筑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