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品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4民初4819号
原告:赤峰品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海贝尔商业楼**楼。
法定代表人:范佳顺,总经理。
被告:杨松波,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被告:松山区碳先生烤吧。。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八家组团临潢大街南林东路**楼**厅
经营者:石静,职务不详。
原告赤峰品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松波、碳先生烤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品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