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97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科工大厦38层3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王家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复州大道228号天下城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4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4月25日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