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2342号 原告: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工业园区空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科工大厦38层3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