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儋州宜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95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宜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B-6-3、B-6-5地块恒大***下综合楼一楼119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海岸社区中心路331号中建科工大厦38层38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贸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恒大中心2901房自编之二。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2901房自编之一(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儋州宜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贸琪投资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30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儋州宜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儋州宜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6元,减半收取5378元,由上诉人儋州宜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欢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